某护理院诉卫生行政部门设置医疗机构案
案例简介:
2014年6月,某公司向上海市杨浦区卫生行政部门提出拟在该区某地申请设置甲护理院的意向,并提供可行性研究报告、选址报告、建筑设计平面图、资信证明、营业执照等材料。经杨浦区生行政部门审查,核准该公司按照有关事项设置医疗机构。2014年7月,乙护理院向杨浦区卫生行政部门提出异议,认为批准设立的甲护理院,与其距离不足1公里,违反《医疗机构设置规划指导意见》,导致医疗资源布局不合理,不利于医疗需求的差异化发展,造成同业恶性竞争。乙护理院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请求撤销杨浦区卫生行政部门作出的同意甲护理院设置医疗机构批准书。
案例要旨:
法院审理认为,根据《医疗机构管理条例》《上海市医疗机构管理办法》等规定,设置医疗机构应当向卫生行政部门提出申请,经卫生行政部门批准后,向其他部门办理有关手续。卫生行政部门应当根据医疗机构设置规划、国家规定的医疗机构基本标准等规定审批医疗机构的设置申请。上海市杨浦区人民政府印发的规划明确,护理院作为紧缺医疗资源需大力发展,不受设置距离限制。故作出设置医疗机构批准书,认定事实清楚、证据确凿充分,适用法律、法规正确。乙护理院提出杨浦区卫生行政部门在2-3公里内批准设置两家护理院不符合医疗机构设置规划,并造成医疗资源浪费和恶性竞争的主张,缺乏事实和法律依据。
专家解读:
“老有所医”是老年人生活中最关心的问题之一。社会力量举办医疗机构曾受到所在区域卫生规划和区域医疗机构设置规划的限制。目前政府仅对公立医疗机构作出设置规划,对社会力量举办医疗机构在区域总量和空间布局等方面不作规划限制。此外,根据2017年11月《关于养老机构内部设置医疗机构取消行政审批实行备案管理的通知》(国卫办医发(2017)38号)、2022年12月《诊所备案管理暂行办法》(国卫医政发(2022)33号)等规定,诊所、护理站等设置实行备案管理。
此外,面向“老有所养”面临的机构审批问题,2018年12月修订的《老年人权益保障法》,取消了养老机构的设立许可,实行养老机构登记备案制度和综合监管制度。2020年8月修订的《养老机构管理办法》亦明确将养老机构设立许可变更为登记备案。
(解读专家:邵振、喻小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