王某诉某老年公寓生命权纠纷案
——老年人突发疾病,养老机构尽到救助义务的,不承担责任
案例简介:
王某,男,75岁,入住某老年公寓。入住前,该老年公寓对王某进行了健康状况评估,并与王某及其子女签订《托养服务协议书》,约定如王某突发疾病,老年公寓应及时通知其子女,由其子女决定接受抢救和治疗的医院,或由其子女同意后及时拨打120急救。该老年公寓同时对老人存在的潜在意外风险等进行了告知,王某遂签署《送养人知情承诺书》。
某日,该老年公寓工作人员巡查时发现王某在房间内摔倒,遂扶起王某并电话通知其子女。送医后,王某被诊断为“大面积脑梗死伴出血转化”等,后去世。王某子女认为该老年公寓存在管理不当,导致王某没有得到合理的救治,起诉请求赔偿。
重庆市某区人民法院于2021年作出民事判决:驳回王某的全部诉讼请求。宣判后,双方当事人均未上诉,一审判决已生效。
案例要旨:
在入住老人突发疾病的情况下,如果养老机构尽到了及时救助的义务,行为符合养老服务合同的约定,则养老机构不需要承担赔偿责任。
专家解读:
《民法典》第一千一百六十五条规定,行为人因过错侵害他人民事权益造成损害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养老机构管理办法》第十七条规定,养老机构按照服务协议为老年人提供生活照料、康复护理、精神慰藉、文化娱乐等服务。第十九条规定,养老机构应当为老年人建立健康档案,开展日常保健知识宣传,做好疾病预防工作。养老机构在老年人突发危重疾病时,应当及时转送医疗机构救治并通知其紧急联系人。
一般侵权责任的构成要件包括:违法行为、过错、损害事实和因果关系四个构成要件。本案中,该老年公寓对王某开展了入院评估,王某及其子女也认可并选择了半护理的养老模式,签署相关承诺。从王某入住、摔倒、突发疾病、送医救治的过程来看,该老年公寓的行为符合《托养服务协议书》相关约定,尽到及时救助的义务,并未违反合同的约定义务,亦不存在过错。法院最终驳回王某子女的诉讼请求。
(解读专家:喻小勇、程腾飞)